去年10月份,福州市又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房龄年限不变,但转让时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改为“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也就是说,在2007年6月7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产权证且居住满5年后,产权人“按一定比例交纳相关价款”后就可以上市转让。
然而,当记者来到福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咨询处问询时,咨询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福州市的经济适用房目前“暂时禁止交易”,原因是“没有接到上级的相关通知精神”。
“相关通知精神”缘何迟迟未出呢?记者查阅福州便民呼叫中心12345网站发现,针对经济适用房暂停转让的咨询,福州市房管局的答复内容大体一样:“目前经济适用房上市转让的具体办法还未制订,因此暂停办理上市交易手续。”
权威答复
即将研究出台解决办法
为了获得有关部门的权威答复,记者近日联系福州市有关部门,得到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致电记者,明确表示“市政府将在近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经济适用房上市转让的具体办法”,保障经济适用房交易健康、有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让经济适用房真正造福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