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房产资讯 > 正文

转让细则“难产”福州经适房暂停交易逾两年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7.18 来源:东南快报

  福州的林女士1999年购买了省直湖前小区一套70多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2003年取得房产权证。为改善住房条件,她准备出售该房,再买大一点的商品房。但据了解,福州市2007年6月起暂停办理经济适用房过户手续。理由是,将出台新的补交收益规定。如今两年时间过去了,这新规定还迟迟不能出台。林女士说,她们一家收入不高,要想买新房,只能先卖掉旧房,才有钱交新房的首付款。现在暂停办理经济适用房过户,阻断了她买新房的梦想。

  读者反映

  经适房暂停过户“急死人”

  林女士的烦恼并非个案。和她同在省直湖前小区的刘老师,是2001年买的房子。去年刘老师供职的学校迁往福州闽侯上街的大学城新校区,这一来刘老师每天花在上下班路上的时间就要两个多小时。刘老师说:“去年底我就在金山展览城对面看好了一套3居室的新房,可旧房不能过户,我没能力同时守着两套房子,真急死人!”

  在福州锦绣文华小区,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1600多元,2004年3月份取得房产权证。5年时间过去了,包括高先生在内的不少该小区的业主,也在盘算着卖掉旧房到其他地方选购更理想的新房。他说,最近福州房地产市场“量价齐升”,现在再不出手,以后涨多了,买大房的梦就更难实现了。据业内人士估计,福州市目前有数千套符合“5年以上房龄”的经济适用房“待嫁闺中”,由于这类房源无法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不少想“卖旧买新”改善住房条件的业主被迫推迟或放弃购买新房的计划。

  记者调查

  经适房转让细则“难产”

  根据《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颁布施行(2007年6月7日)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5年后,方可上市转让;2007年6月7日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10年的,方可上市转让。产权人在转让经济适用房时,应缴交土地出让金,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具体办法由福州市房管局另行制订。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购房专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07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07059661号
客服电话:0591-83711427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