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王小姐到江南水都选购二手房。一套面积130多平方米、价格72万元的房子因性价比高,吸引了她。随后,王小姐与房主见了面,对方是一中年男子,其出示的房产证表明,产权人是该男子。王小姐问房主:“你卖这套房子,是否得到了你妻子的同意?”房主说,他与妻子已离异。虽然这套房子是婚后购买的,但买房款都是他一人出的,且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也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请王小姐放心购买。
后来,王小姐打听到,房主的前妻以该套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一直在争房子的一半所有权。怕遭遇经济纠纷,王小姐最终放弃了这套房子。
“夫妻共有的二手房,如果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卖掉,合同有效吗?”……连日来,许多想购买二手房的读者拨打本报热线968111咨询此类问题。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柏冬说,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谁是房屋的权利人,谁就有权处置房屋。而善意的第三人(在这里指买方)判断房屋权利人的重要标准是房产证上登记的姓名。如果这套房子是一对夫妻共同购买的,但产权证上登记的是男方的名字,则善意第三人就完全有理由信赖男方有权处置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