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如同个人所得税一样备受关注。在昨日举行的第四届“岭南财税论坛”上,广东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姚凤民认为,5年内物业税都难以开征。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指出,要征收物业税,首先要把中国房地产的税收制度进行改革,使名目繁多的税费变得清晰简洁。
经济危机应轻征赋税
早在上个月25日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包括研究开征物业税,该工作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一同负责。
早在2008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上,物业税首次出现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该决议曾提出要“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四省市为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地区,至此,包括首批的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已有十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运行。
学者认为,作为成熟税种,物业税在西方国家已经运行多年,其本质是对自有房屋及土地等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而牵涉到房地产的物业税,作为一种新的财产税,以何种形式出现,物业税的目的和作用是什么,是各方关注的问题。
我国著名财税学者,天津财经大学首席教授李炜光教授认为,物业税理论上可以起到调节公平尺度、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而且也确实能给政府提供稳定的税收来源。由于经济下滑已经使得地方财政收入出现紧张,在当前各级政府刺激经济的背景下,由于政府开支增加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风险加大。经济危机形势下,当务之急不是增加税收,而是轻征赋税,把钱尽可能多地留在民间企业和居民的口袋里,增加大家的可支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