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如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一样,房地产税的征收同样对某些房地产设定优惠办法。其优惠对象通常包括:政府机构所持有的房屋;宗教、教育、慈善或非营利机构所拥有的房屋;自用住宅及个人收入低于某一水准或年龄高于某一水准者所持有的房屋。
也就是说,开征房地产物业税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一是详实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是用科学方法或市场方式对房地产进行低成本估价,三是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四是要有严格细化、科学规范的征收规则。
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中国住房体系的复杂性,如有商品房、单位建房、公房、个人建房等,如果不对当地的整个住房存量有一个全面清楚的了解,不仅物业税的税基无法确立,而且也不能够对物业税的税收减免做一个清楚的规定。二是由于中国房地产市场刚刚发展几年,二手房市场相当不发达,这样有效住房评估体系也就无法确立。还有,物业法律缺乏、个人征信体系缺乏、银行信用体系不健全,这些都是征收物业税的制约条件。如果这些基础条件没有,要开征物业税是不容易的,即使开征也可能是一种不公平公正的税收。
总之,开征物业税开征还得在制度安排上创造条件,不仅要有成熟的市场,而且要有对这个房地产市场全面的信息,特别是法规设定上要公平公正。这样才能保证达到征收物业税的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