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务院批转了《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即国发[2009]26号),提出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
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只限于土地及房屋。在计算税基的时候,房地产的抵押贷款即负债不得扣除。房地产税在大多数国家都属于地方税,如美国1996年地方财政收入为1万多亿美元,其中房地产物业税占20%以上。也就是说,物业税不仅能够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还能改变政府财政收入结构,也能调节居民收入分配。
但目前,国内房地产税征收税种繁多、收费复杂、比重偏低。由于房地产物业税费偏低及凌乱无序,房地产市场炒作严重,从而使社会财富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而且房地产税费的偏低也使个人住房消费盲目扩张,并使房地产市场投机炒作十分严重。
征收房地产物业税的好处这样多,为什么这项税收的征收政策迟迟无法出台?最为根本的就在于目前中国还没有征收房地产物业税的条件。依照各国现行物业税税制,每一笔土地及房屋都得征税,都得根据政府定期查定之价格加以计算征定。为了课税的目的,政府通常每隔一阶段就会对所管辖区域内之房地产进行一次估价,此工作完成后,每幢房产应纳税就得根据查定价格加以计算。而这种查定的价格,在进行下一次查定价格之前,没有重大事故发生,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