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房屋拆迁。各区政府组建强有力的拆迁安置组织机构,并委托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改造动员活动,限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
(五)组织可出让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
十一、采取更加灵活优惠的政策,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积极性。对市场开发条件成熟的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地块,也可先明确规划设计要求、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条件等,在事先征求大多数产权人意见之后,先组织招标确定改造项目开发单位,由属地区政府组织拆迁交地,拆迁安置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参与开发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地块竞标的企业和个人应具有与开发项目相当的资金实力,银行资信证明能满足开发项目经测算的一次性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的需要。
十二、对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对接的保障房(安置房)项目,不预征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十三、接入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地块的水、电、气、有线等配套设施建设分别由各公用企业承担实施,地块内相应设施由开发单位承担。
十四、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十五、与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相关的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电力、消防等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本着便捷、高效、负责的原则,为项目建设提供绿色通道、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联审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国土部门在地块实施拆迁的同时可先与开发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建设等部门先予办理有关规划、建审手续,开发单位在保证技术、质量及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拆迁交地情况分批动工。
十六、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工作列入各区政府绩效评估指标,实行年度考核。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