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危旧房(棚屋区)改造中的厂房、办公用房和营业性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八、对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的拆迁户,凡是在规定协商期内搬迁的,按照原房屋区位补偿价的10-20%给予搬迁奖励。
对选择异地保障房(安置房)安置方式的,降低两个地段等级以上(含两个地段等级)安置的,按原房屋区位补偿价的10%给予异地安置奖励,安置房源由市政府统筹各区社会保障房(安置房)对接。
超过规定协商期搬迁的,一律取消上述奖励。
九、对危旧房(棚屋区)改造中的困难户,凡收入条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愿意将原房屋货币补偿款一次性转为廉租住房租金的,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十、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年度改造计划。各区政府在每年2月底前要根据全市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总体目标,结合各区和各地块实际制订年度改造计划,内容包括确定改造项目、安排改造进度、落实资金筹措方案和收支预算等,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政策宣传和摸底调查。各区政府应组织街道、社区根据改造计划逐个做好改造地块的拆迁改造政策的宣传工作,使业主充分了解改造政策,吸收改造地块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纳入拆迁方案中。同时做好改造地块业主对改造意愿的书面调查和产权状况摸底工作,为实施改造做好准备。
(三)编制改造地块规划方案。由各区政府委托编制改造地块的规划方案,报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