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资讯头条 > 正文

福州仓山区:私拆他人违章建筑要赔吗?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5.26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张隽 蓝宇

  1 案件回放

  阿明与阿健是兄弟俩,户口在仓山区盖山镇,两家人对门住。1991年,哥哥阿明在自家房子外,建了一间砖瓦房,并修建了围墙,但是都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属于违章搭建。

  2007年,弟弟阿健也将自家房子重新修建,可新建的房门,刚好被阿明突出的围墙挡住视线。为此阿健多次表示,阿明的新房和围墙为违章搭建,应拆除。但兄弟俩多次沟通无果,于是阿健擅自将阿明的围墙拆除。

  2008年1月,经多方调解无果,阿明自己掏了1300元修复费。可今年6月19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阿明的房屋、围墙等再次遭到阿健破坏,阿明为此又付出1000元修复费。

  由于双方争执不断,阿明一纸诉状将阿健告上仓山法院,希望阿健赔偿其房屋修复费2300元,恢复被破坏的围墙,并向自己赔礼道歉。

  2 模拟辩论

  阿健是否应该赔偿阿明的房屋修复费,就此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论。 

  观点一:阿明的房子属违章搭建,本身就不合法,索取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建房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但是阿明建房并没有经过审批,属于违章搭建。由于房子没有产权,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自然不受法律保护。 

  观点二:房子属于阿明的私有财产,他人无权侵犯。

  房子是阿明自己出资建造的,虽然属于违章搭建,没有产权,但是实际上房子仍然是阿明的私有财产。根据民法通则,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3 法院判决

  经审理,仓山法院认为,虽然房子属于违章搭建,但仍属于阿明的个人财产,不容他人肆意侵犯。

  法院认为,阿明的新房、围墙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属违章搭建,但违章搭建的认定、拆除,应由行政机关处理,普通民众无权侵害他人利益。根据民法通则,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阿健两次破坏阿明的房屋,事实清楚,因此判处阿健支付房屋修复费2300元。

  至于阿健要求阿明将其房屋的围墙恢复原状,法院认为,由于其围墙是违章搭建,因此阿明可以要求阿健付赔偿费,但是并不支持将围墙恢复原状。

  第三,阿明要求阿健赔礼道歉,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购房专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07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07059661号
客服电话:0591-83711427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