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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仓山区:私拆他人违章建筑要赔吗?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5.26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张隽 蓝宇
1 案件回放
阿明与阿健是兄弟俩,户口在仓山区盖山镇,两家人对门住。1991年,哥哥阿明在自家房子外,建了一间砖瓦房,并修建了围墙,但是都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属于违章搭建。
2007年,弟弟阿健也将自家房子重新修建,可新建的房门,刚好被阿明突出的围墙挡住视线。为此阿健多次表示,阿明的新房和围墙为违章搭建,应拆除。但兄弟俩多次沟通无果,于是阿健擅自将阿明的围墙拆除。
2008年1月,经多方调解无果,阿明自己掏了1300元修复费。可今年6月19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阿明的房屋、围墙等再次遭到阿健破坏,阿明为此又付出1000元修复费。
由于双方争执不断,阿明一纸诉状将阿健告上仓山法院,希望阿健赔偿其房屋修复费2300元,恢复被破坏的围墙,并向自己赔礼道歉。
2 模拟辩论
阿健是否应该赔偿阿明的房屋修复费,就此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论。
观点一:阿明的房子属违章搭建,本身就不合法,索取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建房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但是阿明建房并没有经过审批,属于违章搭建。由于房子没有产权,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自然不受法律保护。
观点二:房子属于阿明的私有财产,他人无权侵犯。
房子是阿明自己出资建造的,虽然属于违章搭建,没有产权,但是实际上房子仍然是阿明的私有财产。根据民法通则,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3 法院判决
经审理,仓山法院认为,虽然房子属于违章搭建,但仍属于阿明的个人财产,不容他人肆意侵犯。
法院认为,阿明的新房、围墙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属违章搭建,但违章搭建的认定、拆除,应由行政机关处理,普通民众无权侵害他人利益。根据民法通则,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阿健两次破坏阿明的房屋,事实清楚,因此判处阿健支付房屋修复费2300元。
至于阿健要求阿明将其房屋的围墙恢复原状,法院认为,由于其围墙是违章搭建,因此阿明可以要求阿健付赔偿费,但是并不支持将围墙恢复原状。
第三,阿明要求阿健赔礼道歉,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