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和法律均对上述犯罪有明确的规定和论述。
但不是法律的规章就可以借住房政策将上述行为合法化了。
机会全社会都认为房地产业中存在着大量的腐败。确实房地产行业和其他任何市场中有交易行为,特别是权钱相结合的交易行为一样都会产生腐败,尤其是与资源相关的交易更容易产生腐败,这种资源包括权利的审批,教育资源、医疗资源、土地资源、金融资源等等。但这种违法的腐败会有法律去管辖的。虽然可能会有尚未发现的,但天网恢恢,违法的行为总会有暴露的时候,总是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的。但唯有制度性的腐败可以合理的规避法律的制裁。而房地产业中,尤其是住房分配中最大的腐败恰恰是这种制度性的腐败,一种打着保民生、稳定房价的旗帜行特殊权力下的资源分配而形成的巨大贪污与腐败。
一、《房地产法》授予了国家在划拨土地上建设房屋另行规定的权力,让划拨土地的国家资源失去了法律的保护,变成了由国家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管辖的范围。而这个规定让朱总理的苦心变成了后者收入再分配的甜心,规定给了各级当权者充分利用可以制定规定的权力,让“最后的晚餐”可以永远的吃下去。
如备受社会攻击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这本是市场化改革初期的一种过渡型设计,有如最初“价格”改革初期和“汇率”改革初期的双轨制,是一种阶段性的产品,本应是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砖头补贴产品。从“23号”文件过渡到“18号”文件时,其供给对象已从中低收入家庭明文调整为低收入家庭,本应是向社会公开供应的,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都可以公平享受的产品。但是在住房制度性腐败中,让制度设计的决策者大吃一惊,绝大多数的经济适用住房变成了中高收入家庭的一种财产再分配。
即使不考虑最初的“经济适用住房”是为了拉动中国经济而放弃了“2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应有严格的准入准出制度的执行,今天自有大量的社会争议之后仍未解决这种国家补贴自由分配不公的问题。刚刚在深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中,仍无法避免大量的开车宝马的家庭购买的现象。大量的一次性付款购房早已证明了这种政策的不合理性。而60平方米小户型无人认购更说明了这种打着民生招牌的制度早已不能解决民生问题,而已变成了一种资源性财产的再分配。
不管怎样,至少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多多少少还是让一部分低收入家庭享受到了政府的补贴,并改善了住房条件。更严重的腐败则在于各级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之外,又规定了一大群本不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不敢向社会公开家庭财富与收入的家庭另行适用于“相当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住房。
全国各地均在建设部的检查中发现了大量的这种专门向政府官员、机构、特定人群供给的,利用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官邸”。先期还有检查,如今已到了不但建设部不敢去查处,连审计署都不敢去审计的地步了。
北京市则在2004年之后大量和超计划的每年都供应了大量“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建设用地。2006、2007年这些用地的总量大大超过了市场中商品房建设用地的总量,甚至相差数倍。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商品房建设用地的供给计划,但是却180%以上的超额完成了“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用地计划”,且市场中只有相当于商品房供给量不到四分之一的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社会,其余的用地都变相的进入了政策决策部门的口袋,成了腐败与贪污的渠道,并罩以合规分配的保护伞。
如“广源居”的房子,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出售,局级以上干部分配180—240平方米,每平方米比市场价格低了10000元,则一个干部的财富就至少增加了180万。一个数十万平方米的小区,地价、税费减免及补贴就十数个亿,就这样合法的流入了个人的腰包,成了家庭的合法财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