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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再曝集资大案 房企负债9亿破产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5.05 来源:东方网 作者: 黄清燕

  深度剖析

  丽水为何频发集资大案

  今年3月,因为向民间集资,出现8亿元亏空的银泰房产13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立案调查。在此之前的两个月,曾轰动全国的“小姑娘”非法集资案终审宣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杜益敏被判处死刑。比“小姑娘”更早倒下的是丽水市莲都区灯塔村党总支书记、外号“母猪客”的张文成,张文成因非法吸收存款3.3亿元,被判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从“母猪客”张文成到“小姑娘”杜益敏,再到“银泰房产”和杜岳仁,在丽水这个山清水秀的小城,屡发非法集资大案,不禁让人深思。

  偏居一隅的丽水缺乏工业经济,民间融资是热门话题,甚至有这样一种说法:“在丽水,如果你说没参与民间融资,那么你就落后了。”支撑这个“热门”的,则是那些“高投资回报率”的产业,比如小水电、房地产。

  以前,丽水的大规模集资更多出现在小水电产业。丽水依着瓯江而建,蕴藏着丰富的水力资源,直接促生了大规模的“小水电产业”。由于当时小水电利润丰厚,高息借款现象比较多。

  本世纪初,小水电产业在当地有关环保政策的约束下,开始走向没落。随后,房产业在丽水崭露头角。公开数据显示,在丽水的市区房产投资中,2001年为4.6亿元,2004年变为11.4亿元,到在2007年1~10月,就已达15.9亿元。仅在丽水市区,房产企业就多达42家,“超规模、超常规、超速度”现象下的丽水房产业,过早迎来了鼎盛时期。在此大环境下,民间集资也更加火热。

  “起初是亲戚带朋友,最后变成了全民游戏。”在丽水生活多年的秦松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房地产业最兴旺的时候,市民经常托关系借钱给房产商,“不在乎是谁借,也不在乎有没有收据和协议,只要房产商收下了,对于参与者来说,都意味着投资翻番。”

  通常情况下,一个房产项目从资金筹备到最后结盘,至少也要一两年时间,也就是说,借钱的房地商要想正常清偿本金和利息,盈利率至少要在24%~48%。

  2008年6月26日,张贴在丽水市遂昌县妙高镇北街银泰地产遂昌分公司门口的一张告示,给丽水的民间集资热浇了一瓢冷水。公告称,从当年6月21日起,公司对原借资协议期限一律自然顺延半年,利率按原协议执行,利息按季支付。

  “靠民间集资的房产商日子都不好过,很多都会倒下。”秦松告诉记者,“我的家人和亲戚几乎都把钱借给了房产商,我妈借出50万元,舅舅借出80万元,老丈人借出了30万元。”

  多年前托各种关系“送钱”给开发商,而现在,丽水街头讨论最多的是哪个开发商还不起利息了。这样的故事,仍可能上演。

  资料链接

  如何辨别“非法集资”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发布的 《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未经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证券期货等非法营利活动的,应当依法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处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依法按照集资诈骗等处理。

  不过,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对此类案件,不能仅仅因为借款人或借款单位负责人出走,就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

  以生产经营所需为由,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部分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部分用于违法犯罪行为,违法使用资金的行为触犯刑法的,依据其触犯的罪名定罪处罚。

  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一般可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处理。但对于其中后果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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