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并不是该合同生效的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房屋买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款。
本案中,李女士贷不到款导致合同期限届满仍无法交付房款,属于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免除责任,故构成违约。
谁为无法贷到款“买单”?
中介公司作出虚假承诺,理应承担相关责任。但其作出之承诺仅限于口头形式,李女士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故而只能自己来“买单”。
法理分析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贷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除非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未能成功,贷款可以成为终止合同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否则,一旦未能获得贷款,基于买卖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购房者就必须以其他方式支付房款,否则就构成了违约。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购房者应当充分考虑到自身的支付能力和银行信贷能力,如果中介公司承诺贷款的,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或者作为付款担保人。
如何处理
本案中李女士与卖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李女士无法支付房款,合同义务无法履行,只能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