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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无法办理承诺的贷款 责任由买家承担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4.08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目前,通过贷款支付主要房款是大多数购房人的首选付款方式,可如果购房者不能通过银行审查,自身没有能力支付房款,基于买卖合同的约定又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房款的话,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违约,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包括基于中介公司口头承诺一定办出贷款而决定购房的。

  购买二手房通过中介贷款,一定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明确如果贷不到那就解除合同。同时在中介进行承诺时,注意保存证据,避免自己最后的权益受损。

  ◎案例回放

  李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总价34万元。因为手头仅有11万元的现金,需要做银行按揭。但中介公司承诺跟银行很熟,办出贷款绝对没有问题,于是李女士与上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开始办理贷款申请。然而没想到的是,随着交易的深入,多家银行都没有批准贷款。李女士认为中介曾承诺可以贷款,现在不能贷到,应当解除合同。上家不愿意,认为根据合同中的约定,首期款要多退少补,所以要求履行合同,否则没收李女士所交6万元定金,双方起纷争。由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中介公司的承诺,李女士无法向中介公司索赔。

  目前基本上都是中介公司代办二手房贷款,如一定要直接向银行贷款,具体事项要向所贷款银行详细了解,贷款时限说不定。同时,虽然各大银行都可直接接受个人二手房贷款申请,但银行目前基本上没有专门负责二手房个人贷款咨询、手续审批的部门。像李女士这种情况,谁为无法贷到款而“买单”呢?

  ◎律师说法

  买家未贷到款,卖家认为违约

  李女士是否构成违约?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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