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有“标准”
“福州是东南沿海城市,每年都有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开发商在安排工期时都会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八闽律师事务所的林柏东律师指出,依据开发商提供的时间期限,在2006年11月至2008年间,尚无足以致使福州开发商延期交房的“非不可抗力”的气候情况发生,而且金山公元项目是2007年6月开盘的,开发商却将之前的天气情况也罗列出来,这只会让业主更加不满。
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的徐长青律师表示,如果延期交房,开发商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免责,否则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徐长青指出,不可抗力属于常见的法定免责事由,《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据此规定,由于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继续履约的,当事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煤气管道、水电工程、绿化、工程款挪用等均属于开发商在签约前应当预见或可以避免出现的问题,并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而汶川地震、金融危机虽属于不可抗力,但与开发商违约无直接关系,不构成其免责的合法理由。
如果考虑到天气因素会影响项目的交房时间,那么,除不可抗力外,开发商可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可据实延期交房的情形,如“连续停电多少小时以上”、“多少级以上台风或大雨”、“政府命令停工”等。这样,除非相关约定显然不影响施工,否则法院会确认该约定的效力,开发商也可据此延期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