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承诺与现实残酷对立
根据建设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广告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有关项目的销售信息内容虚假等被列入房地产广告的整顿范围。
许多开发商认为,广告与法律条款是两个范畴的概念,房产宣传资料的法律性质属要约邀请,主要是“广而告知”。宣传楼盘的风格、设施以及性价比特有优势,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然后通过洽谈达成法律协议。因此广告可以夸张渲染,而不用因欺诈负法律责任。于是,花花绿绿的房产广告、亦真亦假的广告词就成了购房者被圈入其中的第一陷阱。
去年,有上海某楼盘的购房者向记者反映,该楼盘与相邻的另一个楼盘其实原属于同一房产证下的楼盘,因为开发商后期脱离了母公司,便把最后一期房源以一个全新的名字推出,无论是售房广告还是售楼处标识都全然一新。而购房者入住后才发现,小区与邻近小区需要使用同一地下车库,走同一个出口。由此引起了两个小区居民旷日持久的纠纷和上访事件。
专家表示,类似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宣传语句等只有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才能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因此,购房者在看到广告中关于房屋质量、地段、附属设施等信息的承诺后,一定要在合同中找到明确、肯定的陈述,以限定开发商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开发商在宣传广告中介绍有关小区以外的未建基础设施,如公园、地铁、马路等,都极有可能是不确定的规划,购房者不要以此作为购房主要理由。
合同欺诈玄机识破又奈何?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中严禁的又一违规行为是合同欺诈。
如海口某购房者看好了一套新建商品房,当初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106.9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94.56平方米。竣工前,开发商再次公布实建的建筑面积,结果多与合同上约定的相差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也略有出入,但是均低于合同约定的3%的误差。而当一些业主重新测量时却发现,误差远远大于开发商公布的面积,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相差5平方米左右。
律师提醒,不少开发商在面积中玩“猫腻”,特别是把面积误差刻意控制在合同约定的3%内是一些企业的常用伎俩。因为业主重新测量的成本较高,耗时耗力,开发商往往乘机谋利。
另一种情况是在小区配套和装修房中的建材使用中,开发商往往在合同中承诺一个明确品牌再附加“其他”字样来做品牌备用。但实际上,开发商往往以此为依据选择其他低成本品牌充数,而购房者一一求证过程的可能性不大。
然而,即便购房者都能看透玄机,主动权仍在开发商手中。“一旦看好了房子,开发商又不允许加入附加条款,我们又能怎么样呢?”不少购房者都有这样的疑问。“目前,大多数购房合同都选择了示范文本,但购房者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主动权仍然十分有限。”北京的一位律师称,开发商可以在示范文本之外的很多细节中占得上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