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事项
1、闽侯县国土资源局为本次公开出让活动的挂牌人,挂牌主持人由闽侯县国土资源局指定。
2、闽侯县人民政府委托南通镇人民政府和闽侯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按照闽侯县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向竞得人提供土地,所提供的场地状况为地面物已清理,场地已填方,界址明确,房屋拆迁安置完毕。受让人在竞得人缴清全部成交地价款之日起30日内向竞得人交付土地。出让地块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建设,并承担费用。
3、土地成交价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安置费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段差价、“三金”(农业土地开发金、工业用地成本调节金、土地储备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用(不含契税),契税由买受人另行向闽侯县财政局缴纳并承担费用。
4、竞得人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或增资、增项)及公司的营业执照,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在受让人缴清土地成交价款后,才予以土地权属登记。
5、本次出让宗地的以现状土地出让,现场踏勘由申请竞买者自行进行。竞买人向挂牌人申请挂牌竞买的,视为对该土地现状无异议。
6、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均设有出让底价,出让人按照竞买报价不低于出让底价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7、本次公开出让地块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本公告与出让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出让文件为准。
8、有关公开出让活动具体事宜,请与闽侯县国土资源局(闽侯县甘蔗街道交通路1号)联系,联系人:何建平,杨国珍,联系电话:0591—22075081,22078393。
闽侯县国土资源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