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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方成朋友抛下中介交易 法院判非跳单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2.27 来源:南方都市报

  3000元达成和解

  后来,事情有了转机。为了尽早息事宁人,林小姐再次约小于到警察局,答应补偿3000元辛苦费了断此事,并要求小于写出书面承诺,不再纠缠。小于接受了3000元的价格,却要林小姐立即给钱。而林小姐又不干了,“就算付佣金,也应在房产过户递件时再给,自己还没递件过户,小于却急于拿钱,不合常理”。双方协商再次失败。

  小于所在分行经理刘经理告诉记者:“林小姐享受了我们的服务,就要按理买单。”

  记者问,世华地产也带林小姐看过这套房,怎么来界定这次服务?刘经理说:“我们肯定是带她看房看得最多的中介。现在受害的是我们,不是林小姐。”

  记者采访了创辉租售公司一不愿透露姓名的高层人士,其回应说“认可员工追讨佣金的立场”,但把“给多少钱,以什么名义给”的谈判权交给了小于。

  就在本周二,小于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终于接受了林小姐支付的3000元辛苦费,并写下书面保证,从此不再与林小姐“沟通”了。

  ○名词解释跳单

  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的居间服务联系上之后,跳开中介,自行成交或委托其他中介公司代办过户服务,以此逃避中介费的支付或少付。

  ○律师说法

  此案不属于跳单

  霍静(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上的“跳单”,是指购房者看房前与中介签订了书面协议,该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清楚,如果购房者避开中介私下成单,就构成“跳单”。本案中,林小姐与方小姐是通过自行沟通达成的交易,小于没有发挥中介应当充当的媒介功能,故林小姐不构成“跳单”。

  本案还有个特点是,林小姐是在不同中介介绍下看过同一套房产,小于没有证据证明一定是自己给林创造了认识该房业主的机会,不能仅因带林小姐看过房就认定是其促成的这笔交易。应该说,在小于第一次带林小姐看完该房且没有谈妥价格时,该笔可能发生的委托就已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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