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希望双方协商
买方律师胜券在握
在杭州财富置业有限公司,记者找到了客服中心经理李小姐。她表示,在交易之初,由于没有税费补贴的说法,所以合同没有对这项内容进行约定。由于交易税发票上写的是卖方的名字,所以办理税费补贴一定需要卖方配合。中介公司也希望双方能友好协商,毕竟通过法院解决,耗精力又耗金钱。
对于即将开庭的这场官司,段先生聘请的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民认为买家胜诉的概率较大,“首先,我们的诉求是要求卖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完成之后的后期配合义务。房屋买卖双方,在购房时约定,由买方承担所有税费,这一点无可置疑。杭州市政府出台的政策,是税费补贴;我们认为税费补贴就是减税。所以,在买方承担税费的情况下,减税利好当然由买家享受。现在,因为这一利好的兑现,需要卖方配合,所以我们要求法院责令卖家配合。”李律师指出,双方之前也有明确约定,卖家的净收入为80万元。这一约定已经实现,所以政策性利好与卖家没有关系。
尽管如此,李军民也还是主张以和为贵,希望双方能协商解决,而不提倡对簿公堂。
中立律师分析断案
于法于理有利买家
对此,记者还专门请教了浙江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振华。作为看法相对中立的人士,高律师认为,这笔钱应由买家享受。
他指出,从权利义务的角度考虑,权利义务应该统一,谁尽了义务谁享受权利,双方既然约定买方承担税费,那么有关税费的义务就应由买方承担的,相应的权利也应该由买方享受。卖家提出“房价提高,自担费用”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于法不通;此外,双方有了净价80万元的约定,而且已经实现,所以卖方的利益已经得到保证,额外利益应该是买家的。
最后,高律师提出了逆向思维的方式:如果税费提高,双方因为有了80万净价的约定,所以卖家肯定不会承担的;如果要保证交易进行,税费必然由买家承担。所以,从这个角度考虑,这笔优惠的税费也应该由买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