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开发商真的如成思危所说的,都在行贿了,但是他们现在都自由的走在大街上,而没有在监狱了,这是不是造成了审判机关疏于职守,没有“违法必究”吗?
在这里我们不用争辩开发商的是否有过错,甚至达到犯罪的程度。我没有必要为开发商开脱,或者代言,就像我不为购房者代言是一样的。因为民主和自由的社会,每个公民和组织,都有权利和渠道,发表他们自己的言论。而不用我自己对他们的价值判断,就强加为是他们认同的价值,然后为他们代言。主动替人出头,除了有大善心的成分,也有价值强加的成分在里面。
在这里,我想表达的是社会程序公平问题。开发商就是真的到了口诛笔伐的程度,那也仅限于口诛笔伐,而不能用法律来开玩笑。这个玩笑显得很荒谬。在文明社会里,大众的口水不能把有罪的人送上断头台。不要因为站在正义的立场,我们所有的行为就是正义的。你在为买不起房子的说话,房价太高了,你就可以口无遮拦。而犯罪的法律事实,只能由审判机关来认定,而不能由经济学家,或者任何一个公民来认定。这就是最起码的法律程序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