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9日,《新京报》报道说,经济学家成思危称,“在房价中,房子土地和建筑成本占50%,政府税费占20%,开发商占30%。” “这30%里有一部分,是开发商最不愿意公布的,说白了就是行贿的费用。”
骇人听闻!不知道这话是不是成思危说的,如果报纸歪曲了你的意思,你出来申明一下。前几天媒体把潘石屹的“五环外”整成“五环内”,很快就纠正了过来了。媒体不小心报道不实,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成思危真的这么说的,我觉得他应该为自己很不负责任的言论,向全国的开发商道歉。
行贿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属于刑罚罪行的一种,不是社会学词汇,或者经济学词汇。就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要受到刑罚处罚的。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做工作报告,或者新闻发布会称,从审结的案件中来看,开发商犯罪构成中,行贿罪相当普遍。开发商行贿就比较属实。这次不是法院在说行贿,而是经济学家成思危在说开发商行贿。
有点刑法常识的人都知道,全世界的刑罚绝大数都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如果不经过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再到法院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的庭审程序,然后才能判决是否有罪。那么这个人就是无罪的。现在开发商还没有被推向司法审判程序,从法律事实来看,就是没有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