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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规范房屋登记:离婚房屋单方可办产权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12.30 来源:福州新闻网

  元旦起,离异的夫妻不用为对方不愿去办房屋产权转移而苦恼了。省建设厅编制发布的《福建省房屋登记工作规程(暂行)》将从元旦开始实施。规程明确了符合10种条件之一,可单方提出房屋登记申请,其中就包括上述因离婚协议取得房屋的情况。

  据悉, 按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涉及房屋权利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但规程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提出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经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三)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四)通过行政机关依法处置取得房屋权利;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六)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离婚,以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取得房屋权利;(七)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八)房屋灭失,注销房屋所有权;(九)放弃房屋权利;(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程还明确规定要注明共有份额。规程指出,今后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统一要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字样,并在附记栏中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相关登记证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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