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建设办”组织公证选房,确定11幢102和12幢102为陈先生的安置房,陈先生拒收。
陈先生随后将建设办公室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建设办公室支付至交付合格安置房之日止的安置补助费,闽侯县建顺房屋拆迁工程处承担连带责任。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讼争安置房已经竣工验收、消防验收,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安置房符合质量要求。原告提出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昨日福州中院庭审现场,陈先生提供一段电视录像上显示,美岐1号二期安置房5号103房新房墙体粉末脱落严重,出现贯穿整个楼板的裂缝,住户往楼板倒了一桶水,楼下天花板便湿了一大片,水珠往下滴。
同时,陈先生还提供了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福州分公司关于安置房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该公司承认雨污排水管道、道路铺设、水电安装、墙壁粉刷、路灯及预埋管线等存在质量问题,答应进行整改以满足使用要求。
对于楼面裂缝问题,答应与村民研究决定请有关单位进行检测,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被上诉人认为这是上诉人单方面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可疑。同时,被上诉人称,讼争的安置房已经通过了建设、消防、勘察和环保等单位的验收,有各单位盖章的验收报告,证明质量合格,符合入住条件。
被上诉人已通知原告来收房,但上诉人拒绝收房导致回迁不成功,被上诉人对此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