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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首购90平方米以下住房免征契税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12.11 来源:海峡都市报

  人均住房少于38.7㎡ 可享受20%最低首付
  
  新政:该房产新政对首次购房有新的定义,即在国家、福建省未明确界定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标准前,暂按人均建筑面积少于泉州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38.7平方米)执行。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以及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解读:这次新政,对首次购房定义放开,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38.7平方米。举例说,如有个家庭有五口人,居住在120平方米的自住房,这样的话,该家庭人均建筑住房为24平方米,如他们再买一套住房,则可享受首次购房的优惠政策。

  首次购买政策住房 可用公积金充首付
  
  新政:对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再次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对首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住房、廉价住房普通自住住房,以及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对泉州辖区内首次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住房、廉价住房的,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以转账的形势转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内补充首付款。
  
  解读:调低首付款,是为了减轻购房者的购房经济压力。同时,允许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住房者提取公积金,补充首付款。如,市民购一套经济适用房,需30万元,按照新政,该市民只要支付6万元首付款,如公积金账内有4万元,则可全部取出充当首付款,自己再额外添加2万元现金首付款,从而可大大减少此类购房者首付款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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