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房产资讯 > 正文

福建出台新规:购房款中介不得再经手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12.04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林海峰

  今后,各家二手房中介不得再经手购房款,此举可防范楼市寒流中个别中介挪用甚至卷走购房款。省建设厅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日前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重点细化了二手房交易环节的购房款、首付款等交易资金的结算程序。《办法》称,商业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交的开户资料,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资金划转方式。“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也不得转入其他账户。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含设立连锁门店等分支机构的),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一个“专用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交易结算资金只针对存量房买卖的房价款或首付房价款,不含办理房屋过户等涉及的各项税费,以及交易当事人约定由卖房人直接收取的购房定金。

  商业银行应对“专用账户”的存款计息,所得利息按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分配。

 》》《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发布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购房专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07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07059661号
客服电话:0591-83711427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