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搬出法条各执一词
赵先生不服,向福州市中院提起申诉。他认为,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该纠纷。既然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比合同中约定的小了11.01平方米,开发商就应该返还这部分的面积差价款。
开发商则辩称:赵先生当初购买的是现房,房屋面积是固定的,出现房屋面积差是由于计算公摊面积的方式变化产生的,因此该公司无需返还任何购房款。
再审认为应按双方的合同约定处理
福州市中院为此启动了再审程序。该院经再审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在合同中已对房屋面积作了明确约定,赵先生认定讼争房屋面积应是合同所示的198.19平方米并无不当,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比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小了11.01平方米,对此应承担责任。至于讼争房屋是按面积计价还是按套计价,只是房屋价款的计算方式不同,与双方约定的房屋面积并无必然联系。开发商以讼争房按套计价不应对房屋面积不足部分进行补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在双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据此,福州市中院撤销了二审判决,改判开发商支付给赵先生4.7万多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