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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缩水”状告开发商 法院:退还多收款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11.26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陈鸿星

  赵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按套计价,同时也约定了房屋建筑面积。赵先生收房后,发现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中约定的“缩水”严重,遂状告开发商要求退还多收的购房款。究竟这套商品房是按套还是按面积计价?该案几经反复,日前,福州市中院再审认为,开发商应按规定退还多收的购房款。
   
  房屋面积“缩水”状告开发商

  2003年5月16日,赵先生与福州的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其购买位于台江区的一套商品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赵先生所购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198.19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为172.43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5.76平方米。计价方式与价款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58万多元。

  合同签订后,赵先生向开发商交清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也向其交付了房屋。

  2005年7月18日,开发商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上记载赵先生所购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187.18平方米。

  赵先生经比较发现,所购商品房房产证上的面积比合同上约定的面积小了11.01平方米,其中3%以内(含3%)为5.946平方米,超出3%部分为5.064平方米。他随后将开发商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返还所购房面积3%部分的面积差价款1.7539万元,超出3%(含3%)部分的面积差价款2.9877万元。

  台江区法院一审支持了赵先生的诉请,判令开发商支付给赵先生4.7万多元钱。

  一审宣判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套计价的方式,这符合建设部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按套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的规定。同时,根据该管理办法,按套计价的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删除了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这说明双方对合同中明示的建筑面积只是作为参考数据,并不作为计价依据。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撤销原判,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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