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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省钱十例 二手房卖方受益挺大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11.18 来源:厦门晚报 作者: 周湘瑜

  案例⑥:个人+非首次购买+普通住宅(90平方米<面积≤144平方米)+卖方购买2年不足5年+自用2年

  新政后,实际减免税有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计7.15%,减免额71500元,减免幅度为83%。

  案例⑦:个人购买高档住宅+卖方购买2年以上不足5年+自用2年以上

  某个人将自住2年以上的高档住宅出售,并且产权证发证时间或购房契税完税时间在2006年10月31日,成交总价100万元,与原价相比有增值,出售时间2008年11月1日,买方无论是首次还是非首次购买住房,买卖双方合计,原税收10.65%。

  新政后,实际减免税有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计2.10%,减免额为21000元,减免幅度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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