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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省钱十例 二手房卖方受益挺大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11.18 来源:厦门晚报 作者: 周湘瑜

  案例②:个人+非首次购买+普通住宅(面积≤90平方米)+卖方购买2年不足5年+自用2年

  新政后,实际减免税有卖方的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买卖双方的印花税共计7.15%,减免幅度为83%,减免额为71500元,其中卖方减免了71000元。

  案例③: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宅(面积≤90平方米)+卖方购买不足2年+自用不足2年

  成交总价100万元,与原价相比有增值,出售时间为2008年11月1日,买方是首次购买住房。新政后,实际减免税有买方1.5%的契税和买卖双方合计0.1%的印花税,减免幅度为18%,减免额为16000元。

  案例④: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宅(90平方米<面积≤144平方米)+卖方购买2年不足5年+自用2年

  产权证发证时间或购房契税完税时间在2006年10月31日,成交总价100万元,与原价相比有增值,出售时间为2008年11月1日,买方是首次购买住房。新政后,实际减免税有卖方5.55%营业税及附加、1.5%个人所得税,买方1%的契税,以及买卖双方合计0.1%的印花税,计8.15%,减免幅度为94%,减免额为81500元。

  案例⑤: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宅(90平方米<面积≤144平方米)+卖方购买不足2年+自用不足2年

  产权证发证时间或购房契税完税时间在2007年10月31日,成交总价100万元,与原价相比有增值,出售时间与上同。新政后,实际减免税有买方1%的契税以及买卖双方合计0.1%的印花税,减免额为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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