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称,按照2000年12月22日他们与刘先生签订的合同约定,刘先生缴纳开发商称,按照2000年12月22日他们与刘先生签订的合同约定,刘先生缴纳92661元作为安置房预交款,其余在回迁安置时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回迁安置时的实际结算方式,应按每平方米1100元结算房款。因此,他们只需返还刘先生19118元,刘先生要求按照现在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刘先生表示,开发商既然与自己签订了合同,现在房屋面积少了这么多,应认定其违约,应该按照现在市场价赔偿。法院判决误差超过3%部分应双倍返还
经过审理,仓山区法院认为,双方纠纷主要焦点就是按照什么标准赔,参照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安置房结算单中已明确超协议安置面积最高价按1100元/平方米计算,面积误差超出3%部分应按2200元/平方米计算,故被告应该补偿刘先生30290.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