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家住仓山的刘先生通过拆迁获得了3套安置房,入住后,刘先生发现其中2套安置房实际面积分别比事先约定的少了8.69平方米。为此,刘先生将当年负责拆迁安置的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损失。日前,仓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案情简介交物业费时发现面积缩水
刘先生原来在仓山区有1套祖宅。2000年12月22日,刘先生与开发商金山工业区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刘先生被拆除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90.82平方米,开发商在原地为刘先生安置120平方米的住宅2套和60平方米的住宅1套,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协议书中约定,在回迁安置时,房款按照实际面积结算。
2003年5月,开发商与刘先生签订安置房排房单,约定了安置房的位置和面积,3套安置房的面积分别为65.48平方米、120.38平方米、120.38平方米。可是,2007年11月刘先生交物业费时,发现2套面积为120多平方米的住宅面积都缩水了8.69平方米。经评估,这2套安置房面积减少部分的价值合计89698.18元。刘先生因此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其赔偿拆迁安置房面积不足部分的损失89698.18元,并且承担1000元评估费用。庭审焦点该按哪个价赔
庭审中,双方争执的焦点集中在赔偿房价是按照当时每平方米1100元的价格赔偿还是现在的市场价每平方米5161元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