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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扩建小区:单户业主可起诉物业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11.04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林春长 张隽 朱晓洁

  过去起诉物业需通过业委会

  对此,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的丁兆增律师说,消防通道被占,绿化带被改成停车位,以往遇上这样的事,业主除了向有关部门反映,大多没有更有效的处理方法。

  丁兆增说,根据旧的物业合同,业主个人有没有诉讼主体值得商榷,“旧物业合同里,基本没有就物业私自改造公用区域方面,对其进行约束”。由于合同里没有相关条款,根据合同法,业主也就没有依据对物业提起诉讼,自然没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丁兆增认为,如果一定要起诉的话,按照物权法,公用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只有业委会有资格起诉。

  明文规定物业不得私占公共用地

  《新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九条第(十)项明文规定: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用途;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 、重建或完善配套项目,应与甲方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项也提到,“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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