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明确福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据悉在申请条件方面,《保障办法》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设置进行了调整。
《保障办法》规定廉租房申请人须为家庭年收入符合福州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福州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经福州市政府研究决定,2008年福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年收入在1.9万元以下(含1.9万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申请必须满足的要求
(一)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三)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他们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