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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颁布经适房、限价房、廉租房新政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9.28 来源:海峡都市报

  限价房
  申请条件:家庭年收入5.2万元或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或以下

   今年,福州市将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限价房保障范围。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福州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限价房销售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家庭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限价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收入标准;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08年限价房申请人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年收入在5.2万元以下(含5.2万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另外,解决高层次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是福州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规定,“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本市缴纳税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经市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可以申购限价房。引进人才不受户籍和收入条件限制”。

  限价房的保障面积标准须按照国家关于普通商品住房的面积标准予以限定。据此,办法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户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内”。并规定,“个人购买的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限于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一年内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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