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
申请条件:家庭年收入1.9万元或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或以下
按照原规定,廉租房主要面向低保、民政优抚、特困职工等“双困户”家庭供应。新规明确了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指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符合本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也有所放宽。截至2007年底,福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低保等“双困户”家庭。新政将标准调整为:家庭年收入在1.9万元以下(含1.9万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办法规定: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具体套型建筑面积分别确定为:一代型(A型)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二代型(B型)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三代型(C型)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同时,对采取实物配租的面积标准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每户只能承租一处与家庭成员结构相应的廉租住房房型,其中一代家庭承租A型,二代家庭承租B型,三代家庭承租C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