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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小产权房的生路在于“城乡”权利平等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8.29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 乔新生

  当前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有恃无恐,他们认为政府为了稳定金融市场,增加财政收入,不会坐视房地产市场价格徘徊不前。为了确保城市中心区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政府一定会对农村小产权房痛下杀手。这是一种极其流氓的心态,也是一种试图“绑架”政府的行为。如果房地产监管机关在报请国务院解决小产权房的报告中,准备对小产权房采取严厉封杀措施,那么,不仅会引起强烈的反弹,而且会使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更加混乱。反过来,如果改变现有的房地产开发制度,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乡规划法的调整下,有秩序地进行房地产开发,那么,不仅可以大量解决住房需求问题,而且可以逐步理顺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从而使房地产开发商继续赚取暴利的幻想破灭。

  假如在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上墨守成规,或者采取“下不为例”的做法,那么,就会留下重大隐患。最根本的解决之道,就是要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与城市房地产开发商同等的法律地位,它们同样都受到城乡规划法的约束。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当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让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与国有土地在统一的法律规则下自由流转。

  所以,对农村小产权房不能一棍子打死,更不能强制拆迁,而应该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区分不同的情况加以处理。凡是符合《城乡规划法》要求的,责令开发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办有关手续;凡是不符合《城乡规划法》要求的,政府应当在补偿购买人损失之后,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拆迁。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应该在《城乡规划法》的约束下,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与城市房地产开发商同等的法律地位,政府通过征收房地产税,解决土地资源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不能再从土地征收或征用中获取利益,更不能通过土地储备,直接或者间接提高土地出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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