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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小产权房的生路在于“城乡”权利平等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8.29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 乔新生

  央行和银监会日前联合下发《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不得对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住房的城镇居民发放住房贷款,也就是不得对购买小产权房的客户发放住房贷款。由此,小产权房的生死问题,又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全国各地出现的小产权房是农民自发进行土地改革的产物,与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似,这项改革背离了国家现有的法律。现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整改措施,希望能把小产权房的问题重新纳入法制的轨道。有些学者提出,能否法外开恩,由政府出台特别措施,让小产权房合法化?在笔者看来,如果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简单地实行“大赦”,让现有的小产权房取得合法地位,那么将会导致更多的农村兴建小产权房。到那个时候,城市执法中的“寻租现象”将会非常普遍,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将会陷入混乱状态。

  小产权房的本质在于政府与民争利——政府通过征收农村土地,赚取超额的土地出让费用。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了解问题的根本所在,他们希望通过单打独斗,争取更多的土地补偿费用;而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识到,如果单靠个人的力量,很难与地方政府抗衡,所以他们自主建房,通过开发小产权房,与城市房地产开发商分享利润。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首先必须改变当前政府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法律规定,使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同等的地位。

   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土地所有权人却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这样的法律制度设计是为了保护耕地,有其合理性,然而现在政府一方面借口保护耕地,不允许农村集体所有权人开发房地产;另一方面却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这样的政策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情理上都说不过去。所以,在严格保护耕地面积的同时,应当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城市房地产开发商享有同等的权利,在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之后,从事房地产开发,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为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只要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那么,小产权房就应该取得合法的身份,政府不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损害开发商和购买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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