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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适用房 有人出租牟利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8.21 来源:海峡都市报

  福州市房管局:未按时限入住 将责令其退房
 
  昨日,记者将调查所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福州市房管局,他们对此十分重视。福州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或出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一年内入住,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

  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将进一步核实记者反映的经济适用房出租情况,一经查实将责令其停止对外出租。
 
  记者了解到,去年6月,福州市政府出台的《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明确指出:“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或出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一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本规定实施后一年内仍未入住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回。本规定实施前已由单位团购,但尚未批准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管局依照本规定重新审核,确属超过一年未入住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回重新出售。《规定》还指出:“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购房资格;已购经济适用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注销购房合同。”

  新闻链接 2006年以来,福州市陆续启动建设逾400万平方米的社会保障房,其中有较大部分是经济适用房,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完善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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