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严格建设项目贷款管理,贷款项目用地应依法取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还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向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禁止向违法用地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同时,对列入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严禁发放贷款;已发放贷款的,应在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基础上,逐步收回。对列入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审慎发放贷款。
此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定了2006年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其中,将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和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等列入限制目录,并对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进行了明确界定;而对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等国家明令禁止投资的项目,则列入禁止目录,禁止用地。
其次,严格市政基础设施和工业用地项目贷款审核。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用地批复的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绿化项目以及工业项目建设,不得予以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
第三,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成为通知中着墨最多的部分。与“9·27房贷政策”(2007年9月27日,央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类似,通知要求金融机构,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而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该宗土地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不足四分之一的企业,应审慎发放贷款,并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同时,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包括资产保全业务)。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调查与评估;审核确认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抵押物,不得接受重复抵押;在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发放前,应审核确认房地产企业已解除该项目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中所售房屋对应部分的抵押物。
第四,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贷款管理。其中规定,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商业性房地产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的城镇居民,不得发放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