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一套临街的二楼房子开宾馆,却发现楼梯通道已被开发商卖给他人,“我之前交了一笔钱,以为是楼梯的公摊费用,没想到竟是‘买路钱’”。昨日,福州长乐的李先生说,为讨回正常的楼梯使用权,他已经打了多年官司,“判决已经下来,但事情至今没有解决。”
二楼买房开宾馆 交近3万“买路钱”
李先生买的这套房位于长乐市区郑和小区二期18号楼二层。记者昨日看到,他已经把房子用来开宾馆,进出宾馆只有一道楼梯,楼梯止于二楼。宾馆对面是一家足按店。
李先生说,他2002年买下这套房,足按店所在的房子,则是一位邹姓女士2001年买的,“买房时,开发商让我多付2.75万元,说是楼梯的费用,当时我以为是楼梯通道的公摊,就交了。”
李先生说,后来他才知道,2.75万元并不是公摊费用,而是“买路钱”。他说,他看到邹女士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此前,开发商已把通往宾馆的唯一楼梯通道卖给了邹女士。邹女士和开发商签订的协议还表明,李先生这边需交给邹女士2.75万元,才能取得楼梯的使用权,这笔钱已由开发商早些时候代交。而李先生和开发商签订合同时约定,李先生一次性补偿2.75万元给邹女士(已由开发商代交),以取得楼梯间的使用权。
“楼梯应该属于公共通道,开发商怎么能卖给个人?”之后,李先生觉得不对劲,便开始了长达数年的诉讼———状告发给邹女士房产证的长乐市政府,并追加楼盘开发商———长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邹女士为第三人,要求撤销发给邹女士的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