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天购买别墅引起中介费纠纷一事,经本报报道之后,全国多家媒体和网站先后跟进,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昨天,易中天教授通过厦门一家媒体做出回应,承认曾由鑫东鑫中介业务员带去看别墅,但他称鑫东龙中介“编谎”。
但是,鑫东鑫与鑫东龙两家中介公司昨天又针对易中天回应提出质疑,双方都称自己说的是“真相”,那么,究竟谁在撒谎?
【悬念一】
有没有签《房产求购委托书》
易中天在厦门一家媒体上回应说,中介说他妻子签了《房产求购委托书》,这是谎言。“事实上,她(易中天妻子)只是在鑫东鑫中介公司小吴的引导下,站在马路边趴在汽车引擎盖上,在一份空白的《看房书》上签了名。这无非是证明业务员做了事,回去好向老板交差,怎么就变成了《房产求购委托书》?”
对此,昨天,两家中介一起来到本报,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房产求购委托书》,记者看到这份委托书的 “看房签名”一栏确实署有易中天妻子的名字。据两家中介业务员说,这个签名是他们看着李女士亲笔签的。不过,这份《房产求购委托书》左下方写有“看房书”三个字。也许,易中天教授正是因此认为,李女士签的是看房书,而非《房产求购委托书》。鑫东鑫负责人林清海和鑫东龙负责人连志雄认为,无论这份材料名称是 《求购书》,还是《看房书》,只要李女士签了名,就是承认中介提供了这套别墅房源。连志雄说:“如果我们没有带易中天去看房,他怎么可能知道有这套房子在卖?”
律师解读
房源信息具有经济价值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6号文件,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因此,无论双方签署的文件标题是《看房书》还是《房产求购委托书》,都要根据约定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合同性质。
本案中,双方在《房产求购委托书》中约定的是“乙方(中介)介绍实地看房”,因此,中介方的合同义务仅为单纯报告订立合同机会。订立合同的信息和机会在商业往来中是十分重要的,有时甚至具有巨大经济价值。因此不能因为这种工作看似付出劳动力较少,在合同成交后就漠视其价值。
【悬念二】
男中介,还是女中介?
鑫东龙中介的张小姐说,她曾带易中天去看房。而易中天回应说,带他们夫妇去看房的是鑫东鑫的中介吴先生,看房与鑫东龙中介的张小姐“无关”。“我们再糊涂,男女总还分得清。怎么报纸上‘男小吴’就变成了‘女小张’。”
但是,鑫东鑫负责人林清海和鑫东龙负责人连志雄都一致说,他们两家是合作关系,鑫东鑫提供客源,即与易中天妻子联系;鑫东龙提供房源。因此,易中天夫妇去看房的当天,是鑫东鑫的吴先生和鑫东龙的张小姐一起陪同看房的。
吴先生和张小姐也都证实,是两家中介陪同看房的。他们双方还向记者提供了书面的 《业务合作协议》,证实双方的合作关系。中介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两家中介之间什么关系,而在于易中天付不付中介费,不能转移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