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法律,法律对市场有定义,对市场中的经营主体和行为也有定义。但国家的管理机关却大多习惯于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自定义法律或歪解法律,给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也许这些代表着国家机关的新闻发言人或官员们应先努力的学学中国的法律,不要无知的说一些违背法律定义的胡话。
国土资源部7月8日的新闻发布会重点“通报二十起典型土地和矿产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会上关于有记者提出小产权房的处理问题时,官员们回复了3条处理原则,其中的重点的一条是“不能便宜了开发商”。
新闻单位也许不知或不懂法,照本宣科的播放与刊登了国家机关发言人恶狠狠的面对开发商的情绪化的要严惩的态度。
但什么是开发商的定义及合法的开发行为呢?其实早在1995年生效的《中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已有了明确的定义与规定,国土部又恰恰是该法被授权的管理部门之一,本应有充分的能力辨别合法与非法的行为定义,但法却被扔到了垃圾堆里。
中国的法律许多会让普通的民众看不懂,也难怪会闹出许多笑话,以至于让国家的管理机关都弄不清楚了。
公司的注册是工商局管理的,但许多经工商注册之后的公司尚需受其他的法律许可之后才能经营和交易。像上市公司的公开股票交易是在工商注册之外另受证监会的法律约束的;像房地产开发公司还必须取得国有出让的土地或其他政府授权、审批同意的土地开发或其他代建开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