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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实施 登记簿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7.01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祁正华

  预告登记使期房产权登记成为可能

  《房屋登记办法》中提到5个登记种类中的“地役权登记”和“预先登记”是两个新名词,引起市民关注。  

  地役权登记,是指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而进行的登记。如:甲、乙两商业房产相邻,甲方想在乙方房屋范围内开门,以便于进出经营,可以与乙方商量签订地役权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抵押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先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房屋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还使期房产权登记成为可能。对于购买期房(未竣工的一手商品房)的消费者来说,支付房款与取得房产证存在时间过渡,预告登记将从根本上解决“一房多售”的问题,防止开发商在“真空期”再次售房或者进行房产抵押。

  另外,预告登记还能有效地降低存量房(二手房)买卖、抵押的风险。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我们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在房屋买卖、民间借贷等过程中,应及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否则其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如:甲向乙借得50万元,甲将其房屋权属证明押在乙处,而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在甲方无力偿还债务时,乙方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

  首次提出房屋登记时,工作人员要履行询问程序,明确了询问内容、事项等的规定和要求,询问结果还要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由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但不发房屋权属证明。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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