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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实施 登记簿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7.01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祁正华

  住宅的基本单元为套,非住宅的基本单元为幢、层、间等有具体界线的房屋。自建房一般以栋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登记簿法律效力将高于产权证

  房屋登记薄是指由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将房屋物权变动及相关事项记载于其上的特定薄册。它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登记薄由登记机构保管。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过去,房屋登记“重权证、轻登记”,房屋登记的结果就看是否拥有一本权证。房屋登记薄的建立改变了评判所有权的标准,评判所有权归谁,核心要看登记薄。其实,房屋登记薄就是电子房产证。它和现在乘飞机的电子机票类似,电脑里有了记录,不用纸质机票,到机场一出示身份证,就能乘飞机。

  根据《物权法》,“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也就是说,物权归谁,拥有哪些物权内容,主要看登记薄。而“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即其中的一个物权证明。根据《物权法》,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薄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

  目前全国大中城市基本上采用电子介质,但留有电子介质和纸质介质的转换口,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打印。实行登记薄制度后,我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原有的打印权证的作法不变。权利人需要查看登记薄的,可以在办证后申请查询并复制(打印)登记薄。

  《房屋登记办法》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明确了登记簿的法律效应。一定程度上,房地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将高于产权证。根据新规,今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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