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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别用捐赠数额来评价道德之心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6.03 来源:任志强博客

  为新中国的建立,中国消灭了曾经是敌对阶级的所有富人。改革之前所有的中国人都处于贫穷之中挣扎,那时最富的人也生活于贫困与缺衣少食的状况,在今天看仍然是穷人。是改革开放让中国人的生活发生了变化,并逐步拥有了个人的财富,开始出现了小平先生所说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现象。当年的万元户曾被称为是富的象征,而今天十万元、百万元或千万元的户数已在不断的增加,拥有百万元以上的房产及其他财产的家庭甚至还自认为是“算不上富”的占到了多数,这个社会的贫富概念已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个富不再是靠剥削阶级而形成的富了,因此用个税政策调节贫富差别就成为重要的手段之一。

  所有的公民都应向国家纳税,税收是一个国家强制性的财政行为。穷人可以免税、富人纳税按收入不同累进式提高税率则是通行的做法。越富有的人应纳更多的税,税收的调节既可以适度的限制富人的财富增长速度,同时可以向穷人转移支付提高穷人的收入水平,改善生活状况,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发达国家的个税是与纳税人无工作能力之后的退养挂钩的,即纳税人能分享多纳税中的部分收益。但中国却在有纳税能力时纳税、无纳税能力时并不分享曾经多纳税中的额外收益,因此让许多纳税人认为是奉献而不是义务。但我更多的觉得这是一种义务,不管多纳税是否与个人今后的生活相关,都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美国前25%的富人所交纳的个税已经占到80%以上,中国的富人的个税所占比重也在大大的提升(中国的富人还不够富)。但不管是中国还是美国对富的看法却不尽相同,中国的民众不但不能接受富人多纳税会对贫富有所帮助,尤其不能接受政府的税务部门为富人服好务这种说法,更不能接受税务部门对富人纳税的表彰。

  如果纳税应给以表彰,那么社会公益的捐赠是否也应给以表彰呢?如果纳税并不是以数量多少为表彰的唯一标准,那么对捐赠是否也不应以数额的多少为标准呢?

  富人的捐赠是减少与缩小贫富差距的方式之一,任何公益捐赠都在承担政府税收理应承担但无力承担的公益责任,任何公益捐赠都是对贫穷的帮助和对缩小贫富差别的补充。这种无偿的帮助、自愿主动的帮助、不求回报的帮助,既包括了并不太富裕的钱、物、力,也包括了巨额的捐助。但这种善意的捐赠基础至少应让捐赠者不再成为被捐赠扶助的对象,就像绝不应让此次被援助的灾民捐款救灾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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