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一些民间机构的推动下,又对灾区居民所面临的按揭贷款问题又设计出了更为切实的解决方案,即由相关部门给予每户最高350万元新台币的贷款额度,如果受灾户重建或重购住宅花费200万元新台币,则剩余150万元新台币的额度即可用于原贷款的偿还,并适用优惠利率。这意味着,350万元新台币的新贷款,是以受灾户重建或重购的新房和土地,以及原有住房的土地作为新的抵押担保品。此外,如果原贷款剩余的额度较低,受灾户可与银行协商,以原土地及住房清偿所余债务,相关部门将给予银行一定的利息补贴。这样,受灾户、政府部门及银行一起来承担风险,一起来渡过难关。
还有,即使是商业银行与居民个人的按揭贷款,也并非仅是两者的债权与债务关系。一般来说,购房者在向商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房时,除了要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对于银行的债权而言,除了开发商对购房者借款购房的阶段性担保外,购房者还必须同意将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商业银行。也就是说,根据这些合同关系,即使是抵押物消灭了,但两者的债权与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这就是现代金融市场的商业原则。因此,在这种商业运作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不是政府行政部门一纸文件就可一了百了的事情,而且是要通过当事人协商谈判来解决。
还有,由于住房产品的特殊性,既可是消费品,也可以是投资品。如果作为消费品,那么就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特征,既政府有责任来保证每一个基本的居民条件。无论是平常还是遭遇到重大的灾害面前都是如此。如果住房为投资品,那么购买住房者的目标就是如何这种投资来获取投资回报。因此,住房投资不仅可获得投资回报,同样也面临着风险。如果说,住房投资者面临的风险时,无论是可抗拒或不可抗拒的,这种风险要让政府或他人来承担,而且其获得收益时则归个人所有,那么这种规则一定会促使个人高风险的投资,从而推高当地的房价,但其风险则让整个社会来承担。所以,即使汶川大地震中所损毁的住房的按揭贷款是由商业银行或政府来承担,也得对这种住房投资与消费做出一个严格的区分。在不同的情况下,给出一个不同的解决办法。
还有,住房按揭贷款还有一个期房与房主已持有的住房差别问题。对于已经入住的住房,那么这种债务关系主要发生在商业银行与购房者之间。对于期房来说,这其中的关系就复杂得多。因为,房地产开发商要涉及其中。在出现这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商业银行、购房者及房地产开发商其中的责任如何来分担。这些就得有一些比较清楚的规则。否则,无论是房地产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可以用不可抗拒之因素,而拒绝与商业银行谈判,把整个风险推到商业银行身上。
总之,对于这次汶川大地震中,房屋被损毁灭的按揭贷款,其中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不是政府相关部门下一个行政规则就可解决问题的事情。政府要本着人道原则、公平原则及商业原则的统一来办事,就得对当前灾区房屋损害问题及居民按揭贷款情况等方面获得更为详细深入的信息,并这基础上制定一个能够顾及各方利益比较成熟解决办法,仅是以政治化的方式给出几条指导性意见是不够的。特别是有人认为要快速处理的方式来解决这些贷款时,这样做所带来的问题会现在还要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