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一规定,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也只能对抵押物进行处置,而没有规定债务人承担抵押物以外的偿还责任。这就如各类“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即使投资人有万贯家财,公司一旦破产,也仅需要承担有限责任,而无须将家里的财产拿来偿还公司债务。
三是房子震没了还要付按揭款,在道义上讲不通。在其他各类经济法规中,一般都有因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形成的“不可抗拒”因素之免责条款,这是法律的进步。如果因地震将按揭的房子弄没了,自己在无处安身的情况下,却当起了房奴,那是多么的残酷?这在道义上显然无法说得通。
四是按揭运作惯例决定了贷款人无须承担抵押房屋以外的责任。在中国,肯定已经发生过按揭款不能如期归还、银行将抵押物拍卖、变卖的案例,但却没有听说过有因无法偿还按揭款而需要一辈子挣钱还贷的案例。
如果法律确实如那位律师所说,那我们将再次体会到普通老百姓的渺小和任人宰割的社会地位,将更深刻地感觉到普通市民按揭购房所存在的潜在风险。
但我还是坚信,国家有关法律不会如此没人情味。
今天,当全国人民万众一心抗震救灾的时候,我们的银行却释放出要求受灾百姓灾后当房奴的信号,有关部门应尽快给灾民一个安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