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信息时报》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银行表示不承担地震风险央行正研究按揭问题》的文章。该文记者就震毁房屋的房贷是否需要照常偿还等问题采访银行业人士,他们普遍表示银行并不承担地震风险,按照正常程序银行有权追回贷款。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欣表示,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除了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外,还要签订房屋抵押合同,这两份合同属于主从关系,虽然因为地震导致房屋标的物灭失,从而导致房屋抵押合同终止,但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借款人仍要承担还款责任。
笔者看完这篇文章后,首先怀疑记者采访的银行业者及律师所说的情况是否符合当今法律规定。因为在一般老百姓的眼里,中国银行业的抵押贷款业务一直是传承他们老祖宗――当铺的做法,你拿什物在当铺作抵押物,当铺按照什物的价值打折后给你相应银两用于周转;当你在约定的期限归还当铺所贷银两和利息后,当铺将抵押物归还给你,交易完毕;如果抵押人在约定的期限没有能力偿还本息,或者有钱但故意不愿意偿还本息,抵押物归当铺所有,当铺通过其他方式变现。
按说,这是一个非常公平且简单易行的交易方式,中国人也因此使用了千年以上。这样的交易模式,也因此深深地扎根于老百姓的心里。
因此,我有理由怀疑那位接受采访的银行业者和律师是否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是银行放贷无任何风险,哪来的好事?作为一般的常识,任何交易都存在着一定的交易风险,银行放贷就更是如此了。就目前而言,房价大幅度下降的可能性较小,因房价下跌而不愿意偿还债务的可能性极小。而因房屋价值大幅度缩水而不愿意偿还贷款的,也只能是地震或者发生战争了。如果按照那位律师的说法,你按揭的楼价即使跌一半以上,而你才付了三分之一,或者地震、战争毁坏了你的房屋,银行也基本上没有风险,因为只要你还有其他财产,甚至你只要还有积累财产的能力,你就只能一辈子给银行打工直到还清按揭款,这是多么的荒唐?
二是抵押物的属性,决定了借贷人仅需以房产实物承担借贷风险。《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描述,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