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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于轼观点再招炮轰 取消经适房和限价房很荒谬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经济适用房与限价房对商品房的替代作用。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当某种商品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征时,这种商品一旦供应紧张,价格就会疯狂上涨,倘若有替代性商品,就会发挥调节作用平抑价格。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对商品房都具有这样的替代作用。经济适用房既带有社会保障性——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又具有产权,它能满足一部分对房屋产权有追求,又没有经济实力购买商品房的人群,这实际上减少了商品房的一部分潜在需求人群;限价房则满足了那些既达不到享受经济适用房标准又没有经济实力购买商品房的人群,这部分人群人数庞大,被称为“夹心层”。一旦他们通过限价房满足了住房需求,开发商就少了一个非常庞大的可以随时转化为商品房购买者的消费人群。这种显而易见的替代作用,能对降低房价没用吗?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经济适用房的供应每增加5%,就会迫使房价下降3%-4%。

  一些开发商及部分学者,提出以廉租房替代经济适用房,这种建议可谓用心良苦。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一样,是我们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缺一不可,因为廉租房没有产权,在国民对房屋产权追求的偏好非常普遍的情况下,它对商品房没有任何替代性。而且,廉租房从头到尾都需要政府投入,政府所能建造的廉租房数量是受到财力限制的。而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方面则可以建造更多的房屋——因为购房者要承担房屋建设成本,从而,对市场房价产生抑制作用。

  第二,经济适用房与限价房增加了市场供应的主体。经济学告诉我们,当商品由少部分人供应的时候,就容易形成垄断,垄断者凭借强势定位强化其定价权。反之,当市场的供应主体处在多元化状态的时候,商品的定价权就由市场来决定,而这种价格绝对是低于垄断价格的。在2003年以前,我国房价稳定,涨幅非常小。主要就在于,1998年,国务院下发的23号文,明确“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开发商建造的商品房在市场主体中只占大约10%。从表面上来看,这种住房供应体系带有政府垄断特色,但由于政府垄断的是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政府不仅不分享垄断利润,还要承担部分补贴。因此,房价是稳定的。

  2003年8月,由建设部起草的18号文,把经济适用房由“住房供应主体”换成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落脚点在商品房,这意味着,绝大部分住房将由开发商这一人群供应,而准入规定又限制了开发商的数量,从而使得住房供应落入少数人群手中,开发商在垄断了商品房的供应后,就具有了定价权。因此,我国房价从2003年8月开始猛涨,并日益加速,迄今为止,房价不翻倍的城市已经是凤毛麟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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