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虚假宣传
如此夸大的宣传,是否有不规范之处,又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就此,记者随后走访了法律界人士。
福建元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蔡思斌表示,“空中别墅”在相关法条中,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不过既然名为“别墅”,至少应具备别墅应有的宽敞、大气等特点,福州时下热炒的仅仅停留在“楼中楼”基础上的“空中别墅”,有夸大宣传的嫌疑。
事实上,因“空中别墅”名不副实而导致购房者与开发商产生纠纷在国内早有先例。2005年8月中旬,上海市民赵先生将上海同恒置业公司(以下简称“同恒公司”)推上被告席,称其建成的房屋与预售合同附件中的建筑设计不相符合,与售楼时广告宣传及样板房展示的“空中别墅”也大相径庭;而赵先生当初正是看中“空中别墅”的宣传,才以高于相同地段其他商品房的价格购买了此房屋,蒙受了损失。
法庭上,同恒公司辩称,“空中别墅”只是比喻,是带修饰性和夸大性的描述,不会也不可能构成明确的约定内容。而法院认为,从开发商同恒公司的售楼广告及宣传资料看,当初开发商曾在报上所做的售楼广告,确实采用了“空中别墅”等描述,那么就不能用宣传广告内容属“带修饰性和夸大性的描述”来否定合同约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同恒公司赔偿赵先生房屋减值损失71264元。
蔡思斌认为,类似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管理部门有权利依法对这种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