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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逾期付款开发商要解约被驳回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4.09 来源:海西房产网

购房者认为 合同显失公平

  庭审中,开发商向法庭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证明李某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商是按约定解除合同。

  李某则辩称,实际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剩余购房款,合同中没有对此进行说明及约定如何处置,且没有条款对开发商在李某办理贷款时提供担保、报送相关材料的责任进行约定。因此,开发商对无法如期办理贷款负有责任。

  李某认为,合同中多处免除了开发商的责任、加重了购房人的责任,显失公平。他以为,2007年江滨地块住宅价格飙升才是对方要求解约的主因。

法院判决:合同部分有效

  仓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某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其中,“逾期超过60天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无须通知买受人”的内容,与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一方须通知另一方的要求相违背,应属无效条款。

  同时,合同条款将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责任归由李某承担,免除了开发商在办理贷款时应承担的责任,有失公平。法院认定其为无效条款。

  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已经对主要合同义务作了履行,故合同应属部分有效,开发商不能根据合同的无效条款作出不利李某的决定,遂作出判决,驳回某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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